吳啟錢:善意與惡行
吳啟錢
善與惡的對立,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基本矛盾之一。若簡單地以是否利于他人或傷害他人來界定善與惡,那么作為“天使與魔鬼復合體”的人類,既有行善的沖動,也潛藏著作惡的可能。
因此,任何健全的社會都必須承擔起懲惡揚善的職責,否則,社會秩序將蕩然無存,殘酷的叢林法則會令絕大多數人陷入深淵。
從個人層面來看,懲惡揚善主要是道德的自覺——不可因惡小而為之,也不因善小而不為。社會層面上,法律的激勵與約束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手段。法律應認可和鼓勵一切向善、利人的動機和行為,同樣地,它必須否定和制裁那些惡劣、損人的企圖和行為。
根據“知易行難”的原理,在提倡善行時,我們不僅看行為本身,更需審視背后的動機,即是否存在真正利他的善良之心。在懲處惡行時,除了考察行為人動機,更重要的是關注其害人的實際行為及其后果。對此,清代文學評論家王永彬在其著作《圍爐夜話》中就作過明確論述:“百善孝為先,論心不論跡,論跡寒門無孝子;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
實際上,不僅是孝道這“首善”,其他“九十九”種善舉,都應該論心不論跡。因為人與人之間能力各不同,財富有多寡,如只用“跡”即外在行為來衡量,則不僅“貧家無孝子”,世上也幾無善良人。因此,行善關鍵在于有利人的主觀意愿,有心即可,用心更佳,誠心最珍貴。正如法國文豪雨果所言:“善良的心便是太陽。”即便我們日常的禮尚往來,財物的后面,實際上是“心”,是“意”,送禮的一方表示的是一種心意,禮輕情意重,表達的是一份真摯的關懷;收受的一方看重的是對方“有心”,即便拒收,也會表示“心意領了”,傳達的也還是情意。此即所謂的善意,不僅被人們所廣泛認可,更被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民法中的“好人條款”,就是在法律上“論心不論跡”的最佳示范。我國《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損害的,救助者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條款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的利他行為。因此,“好人條款”又叫“見義勇為條款”,在西方國家也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因為行為人的初心就是利人的,是善意的。與這個條款類似,我國《民法典》中還有“好意施惠條款”。
同理,無論是色欲之“首惡”,還是其他“九千九百九十九”種罪惡,都應依行為而非僅憑心思來定罪,論跡不論心,“任何人不因思想而受處罰”。因為法律的實踐性決定了它不問動機,只問結果,不探心意,只看行為,法官的裁判以實際行為(即事實)為依據,而非深究內心世界。人世間,除了圣人,誰都可能心生邪念,只要未付諸行動,便不應受罰。不然,沒有一個凡人是問心無愧的,也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然而,一旦將邪念具現于行,便構成了罪行,必須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不久前,最高檢依法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進行刑事追訴,就體現了惡行應該被法律制裁的正義觀。盡管我國對未成年人進行了特別的保護,但法律永遠不袒護惡行,更何況邯鄲的三名惡少,其惡行已經達到令人發指、人神共憤的程度。
刑法上的過失犯罪,就是法律上“論跡不論心”的最好說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即便是行為人無意為害(當然也沒有利人的善意),但若造成了社會危害,也是一種害人的惡行,如交通肇事、失職瀆職等,構成了過失犯罪,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世界上,善意與惡行交織共存,如同光影相隨。善意是人性之光,給我們內心帶來溫暖與希望;惡行則是陰影所在,讓我們看到了人性的丑陋與冷酷。實際生活中,我們應該靈活運用“論心”與“論跡”的方法,既考量行為者的本心,也關注行為的實際影響和社會效應,從而鼓勵利他的善舉,嚴懲害人的惡行。這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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